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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测绘资质 -海洋测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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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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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我部起草了《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0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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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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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 zqyj@mail.mnr.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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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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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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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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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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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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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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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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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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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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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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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分级分类】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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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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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为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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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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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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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开便民】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部门之间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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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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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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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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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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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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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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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和受理】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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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发放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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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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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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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受理和审查的方式】 审批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申请。必要时,审批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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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查和决定】 审批机关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后,应当依据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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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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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审查结果】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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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测绘资质证书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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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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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资质延续】 测绘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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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测绘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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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资质变更】 测绘单位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测绘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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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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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资质注销】 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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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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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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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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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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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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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合并转制】 测绘单位发生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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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发生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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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测绘监理】 测绘单位可以监理同一专业类别的同等级或者低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实施的该专业类别的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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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证书换发】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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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证书遗失的,测绘单位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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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信息变更报告】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装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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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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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资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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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测绘资质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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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实施测绘活动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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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令非法测绘的单位停止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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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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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测绘项目】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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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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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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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信用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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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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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一】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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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二】 测绘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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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三】 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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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四】 测绘单位违法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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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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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等级专业类别的具体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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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数量要求。具体调整标准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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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例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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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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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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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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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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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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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管理是依据《测绘法》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施25年来,在规范测绘行业秩序、提高测绘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2017年《测绘法》修订实施和“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测绘行业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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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划分过多过细。现有测绘资质分为4个等级和10个专业范围,下设55个子项,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共有138项,亟需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有关要求深化测绘资质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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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部分内容亟需按照《测绘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测绘法》对测绘资质申请条件中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办公场所要求,增加了安全保障措施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申请条件的规定亟需与《测绘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同时,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进一步取消测绘资质初审等审批环节,下放有关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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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较为单一。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将目前正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措施在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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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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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然资源部启动了《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根据《测绘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制订工作,针对现行测绘资质管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参照其他行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做法,在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行业协会学会、军事测绘部门、部分测绘资质单位和相关高校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了《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0条,主要对测绘资质分级分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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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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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减少资质类别等级,下放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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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测绘市场活力,《办法》将现行测绘资质等级由四级减少为甲、乙两级;取消现行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将子项内容整合至对应的专业类别中(第三条)。同时为加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化管理和服务,便利申请单位就近办理测绘资质,《办法》进一步下放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规定自然资源部只保留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审批,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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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规范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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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行为,根据《测绘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法》按照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延续、变更、注销等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取消了初审环节,压缩了审批时限,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同时为了优化政务服务,更大程度上让申请单位少跑腿、好办事,《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和必要的实地核查(第八条),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不见面”办事(第五条);推行使用测绘资质电子证书,《办法》规定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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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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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第十九条);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二十一条);强化了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保障随机抽查结果得到有效运用(第二十二条),同时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测绘单位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将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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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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